中国古代火葬制度及其发展
来源:上海殡仪公司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02 13:22
火葬又称“火化”,俗称“熟葬”或“焚尸”,是一种既卫生又很少 占用土地的处理遗体的科学方法。火葬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期。夏 鼐等人于1945年4月在我国西北地区的甘肃临洪县洪河西岸的寺洼山考古 发掘了盛有人类骨灰的大陶罐,属于寺洼期丈化(原始社会晚期的一种青 铜文化,是氐、羌族的原始文化)。
火葬见诸古籍、有文字可考者在先秦时期,在先秦典籍中有关火葬的 记载多集中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如《庄子•逸篇》说:“羌人死,焚而 扬其灰。”《墨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旧称'陇东’,今甘 肃省庆阳西南一带)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上 登遐(飞升成仙),然后成孝子。”《荀子•大略》也记载了青、甘地区的 氐羌各族死后必焚的古俗:“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垒(即累,捆绑)也, 而忧其不焚也。”这是中原周边当时尚处于原始时期或刚步入文明时代门 槛的少数民族中流行的火葬。在《二十四史》中有关我国少数民族实行火 葬记载的还有许多,如《北史•突厥传》“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 之物,并尸俱焚之。”宋周辉《清波杂志》卷十二“渐右水乡风俗,人死, 虽富有力者,不办叢尔之土以安,亦致焚如。”《隋书•真腊传》、《太平御 览》等都有关于以火焚尸葬俗的记载。
春秋战国时期流行于氐、羌人的火葬习俗,后来逐渐影响到蒙古族、 彝族、傣族、怒族、普米族、拉祜族、纳西族、哈尼族、土家族等少数民 族。藏族只在活佛、上层喇嘛和贵族中实行火葬;鄂伦春族、景颇族、德 昂族、独龙族等则限于恶疾致死者中实行;旧时蒙古贵族死后,将尸体置 柴薪上用火焚烧,然后由寺庙喇嘛僧将其遗骨磨成粉,再以麦粉拌成饼 状,贮放于山西五台山寺庙,一般人则拾骨于木匣中存放;傣族大佛爷死 后先举行盛大典礼然后举行火葬,骨灰盛于瓦坛中,葬于寺后,有些则建 一坟塔;西藏的夏尔巴人中也盛行火葬,先殓人入箱,抬到火葬场火化, 然后拣少许骨灰撒进江河;东北的赫哲族对烧死、淹死、吊死、被人打死 和外边死去的则不准土葬,直接送尸火葬。
先秦至汉,火葬多流行于少数民族地区。佛教因为信奉六道轮回、转 世托生的死亡观念,对死者肉体并不关切,实行“荼毗”——火葬。东汉 初年佛教由印度僧人传入我国,在僧众死后焚身火化的影响下,火葬逐渐 开始在民间流行开来,以至皇室成员也有火葬者。经唐至宋,更加盛行, 浙江、四川等地尤为普遍,焚尸之地称为“化人亭”。
隋朝前实行火葬者属少数,但是到了唐代晚期,宋朝尤其南宋时期火 葬在民间已十分普遍,尤以河东、江南、福建等地为盛。由于火葬风俗与 儒家伦理道德及经书中的丧葬仪规相悖,宋、元、明、清历代统治者皆曾 下诏或颁布法律禁止火葬,违者治罪,因而至明代转衰。
唐代以后历朝对火葬禁止,但民间火葬禁而不止。从唐代韩愈率先反 佛,至宋代“理学”兴起,佛教在中国逐渐失势,火葬也随之遭到正统的 士大夫们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唐律曾设《残害死尸》条文规定:若焚烧、 肢解尸体,按照斗杀罪减一等处刑;若子孙毁坏细麻服以上尊长尸体则完 全按斗杀罪处刑,就有杀身之祸(《唐律疏议》卷十八)。政府以参照杀人 罪禁止毁坏尸体,尤其是直系尊长的尸体,火化先人被视为有违人伦的 “不孝”行为。
至宋、明时期,统治者更是严加禁止。宋太祖建隆三年(962年)曾 下诏:“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开宝三年(970 年)十月宋太祖又诏令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 色人物前引。”佛教自南北朝时期以来已深深地融入了民间的丧葬事宜, 如超度亡灵、设斋、出殡等,其中包括佛教所推崇的火葬。《宋史•礼志 二十八•士庶人丧礼》中记载: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监登闻鼓 院范同上奏:“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播款 而捐弃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 心……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 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并建议各州县设立“漏泽园”或“义地”, 使贫无葬地之民能够葬亲,“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 少禅风化之美”。宋高宗批准了他的请求。这是从火葬有伤“孝道”、维护 儒家文化传统的角度来反对火葬的。次年(1158年),户部侍郎荣驍上言: 置义冢确为善政,但“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 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 革”。即由于殡葬及棺木等费用太巨,有贫穷之家葬不起。又说:由于人 口增长,州县的土地有些紧张,即使城郭外附近之地,也多系有主之地, 官府很难得到,“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安”。因而 建议“除豪富氏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共客旅远方之人,若有死亡,姑 从其便”,待将来有了 “荒闲之地”再处置。于是,在部分人中禁止火葬, 而对另一部分人则听其自便。
元朝火葬仍非常兴盛,从江南等地发展到河南、河北、陕西、山西及 西南地区的黔桂一带。《马可•波罗游记》中记载,当时我国北起宁夏、 西到四川、东达山东、南至江南的广大地区均有“人死焚其尸”的风俗, 即使达官显贵也不例外。元人熊梦祥《析津志》载:“城市人家不祠祖弥 (即不祭祖,佛教之俗),但有丧孝,请僧诵经,喧鼓钱彻霄。买到棺木, 不令入丧家,止于门檐下。候一二日即舁尸出,就檐下入棺。抬上丧车, 即孝子扶辕,亲属友人挽送而去,至门外某寺中。孝子家眷止就寺中少 坐,一从丧夫烧毁。寺中亲戚饮酒食肉,尽礼而去。烧毕,或收骨而葬于 累累之侧者不一。孝子归家,一哭而止。家中亦不立神主。若望东烧,则 以浆水、酒饭望东洒之;望西烧,亦如上法。初一、月半,洒酒饭于黄昏 之后。”《郑氏规范》中有一条“勿用火葬”的家规,并允许无地的人埋 在他家的义冢里,这也反映了浙江火葬的情况。北京也是当时火葬兴盛的 地方之一,“北京路百姓父母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三十礼部•卷三•禁约焚尸》)。对火葬风行之俗,元至正 十五年(1355年),北京路同知高朝上言表示反对。经礼部讨论,认为四 方风俗不一,民族习惯不同,不能强行一致,建议把从军应役、远方客旅 及色目人除外,汉人一律土葬(《续通典》十通本)。
明清两代的统治者大肆宣扬儒家丧礼程序,视火葬为“丧伦”、“灭 理”的行为,并对火葬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大明律•礼律•丧葬条》 及《大清律•仪律》中规定,擅自实行火葬者,实行“杖一百”、“杖一 百、流三千里”甚至“斩首”等刑罚及监督防范措施。高压政策之下,在 中国古代曾流传千年的火葬之法终为土葬所替代。明太祖于洪武三年 (1370年)下令:“令天下郡县设义冢,禁止浙西等处火葬、水葬。凡民 贫无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地立为义冢。敢有徇习元人焚弃尸骸 者,坐以重罪,命部著之律。”(《明通纪》,《双槐岁抄》)在《大明律・ 礼律》中专门有禁火葬父母的条文。清朝早期也实行过火葬。顺治五年 (1648年)四月,清朝颁布丧葬则例,其中有:官民人等“有愿从旧制焚 化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三十八,五年四月辛未条)。遵从满族旧 俗,允许官民火葬,后来遵从汉俗才禁止火葬。《大清律》大体上继承了 《大明律》关于禁火葬的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体烧化或弃置水中, 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杀人罪论死刑;并增加了 “八旗、蒙 古丧葬,概不许火化。除远乡贫人不能扶柩归里,不得已携骨归葬者,姑 听不禁外,他有犯,按律治罪。族长及佐领等匿不报,一并处分”的条 款。一般情况下,明、清在各州县均设有义冢。
经明、清两代的严禁,火葬风气渐弱,但在东南一带经济较发达、土 地比较紧张的地区仍相当流行。如明代茅瑞征《义阡记》:“火葬非制 也•••••"惟是三吴之民,生惮其奉,死安其烬,无论篓人贫子,即家富千百 金,而亲死委之烈炬以为常……或谓吴俗地狭人稠与江北异。”明末清初 昆山人(今属江苏)顾炎武在《日知录•火葬录》中说:“火葬之俗盛行 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说明他生存的时代仍不乏火葬。
清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浙江绍兴知府李亨曾列出十项“尤为风 俗害者”,勒石严禁,其中一条就是“焚烧尸棺”(乾隆《绍兴府志•卷 十八•风俗》)。这反映了绍兴一带当时仍有火葬流行。同时期,浙江海盐 举人吴文晖作《悯俗》诗,叙述当地火葬情景:孝子将棺椁抬到坟地,把 棺材劈开,以此为燃料焚化尸体,所谓“椁毁棺开速厝火,赫然焰起如流 虹”(张应昌辑《清诗锋》)。
火葬,取“以火焚尸使之化”之意,是将死者装殓以后用火焚化,保 存或扬撒骨灰的一种葬法。因其简便、卫生、经济,节省土地、木材,又 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遗体处理 方式。
以上是上海殡仪公司为您分享的中国古代火葬制度及其发展的相关内容,了解上海殡仪服务流程及殡仪动态请访问上海殡仪资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