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立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上海殡仪公司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17 23:17
殡葬法规要体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政府对殡葬行业的监控 和管理,二是有利于先进文化在殡葬活动中的传承,三是有利于大多数公 众的利益,四是有利于殡葬行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1.“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史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
殡葬活动很大程度上受到意识层面(文化层面)的影响。殡葬文化的 传承性决定了即使在新中国成立60多年后,落后的殡葬文化仍然对现今的 很多人,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人们的思想产生着极大的影响。因而我国 《殡葬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 期,应当把“精神文明”的内涵扩大到“生态文明”层面。
2.“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 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 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结合该条例的其他规定构成了 “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实行火葬”是手段,“节约殡葬用 地”是目的。这条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 区,允许土葬”;二是“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1999年6月10日,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又就《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 习俗的规定作出了解释,具体规定了 10个少数民族的殡葬问题。
3.国家监管原则
《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规定殡葬管理的行政法规,突出体现了国家监 管原则。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该 条抽象授权确定了国家监管的原则。政府对于殡葬活动的监管范围广泛, 包括了殡葬设施的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的监管等方面。这就要求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分清行政权力干预的范围和企事业单位自主 经营的范围,依法正确使用许可权、处罚权。政府要做到不缺位(该政府 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越位(不该政府管的一定不要管)、不扰民,严格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 定,对殡葬领域的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4.环境保护的原则
我国在起初制定《殡葬管理条例》时,主要关注的是“节约土地”。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殡葬立 法基本原则与核心价值,是殡葬立法、执法的总原则。
5.公共卫生安全的原则
遗体的处理涉及社会公众重大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如何 保障遗体在运输、存放、火化、埋葬等环节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是大多 数国家法律介入殡葬领域的原因之一,大多数国家的殡葬立法也充分体现 了该原则。
6.保障人格尊严的原则
殡葬行为的意义在于满足人生最后一刻对于生命尊严、人生永恒的需 求,以提升人性的尊严,满足人们对于生命、人生最后时刻的心理需求, 而且具有人性教化功能,同时使逝者亲人从丧亲的打击中摆脱出来。
以上是上海殡仪公司为您分享的我国殡葬立法的基本原则的相关内容,了解上海殡仪服务流程及殡仪动态请访问上海殡仪资讯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