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殡葬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
来源:上海殡仪公司点击: 发布时间:2020-06-11 13:39
1.殡葬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墓地服务为例,长期以来,经营性墓地设施“墓地穴位”使用权的 转移是通过租赁关系确立的。墓地经营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在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内,将建造成形的墓地穴位以租赁经营方式, 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将逝者 遗体(骨灰)安葬于公墓的“墓位”,墓地穴位按租用年限的长短时间, 由承租人向墓地穴位经营者缴纳相关费用,并履行约定程序或者签订合同 文本,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各自应该担负的责 任。这种以协议形式或者合同文本形式,规范墓地穴位经营者与使用者权 利和义务的做法形成制度,为维护墓地租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提供了制 度性保障。
2.殡葬服务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条 款。这种条款不论其独立于合同之外,还是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论其 范围或合同的形式如何,均属合同的范畴。格式合同具有广泛性、持久 性、重复性、单方事先决定性和不变性等特征。格式合同可以弥补消费者 缔约能力的不足,有利于事先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风险分担、预估服务 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保证交易顺利进行;格式合同的采 用有利于增进交易安全,避免讼争,以利稳定;有利于国家进行政策调 控。格式合同的纠纷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 约国家司法资源。
格式合同在我国的殡葬业中的应用还不普遍,一些地方在公墓服务中 推行了格式合同并取得明显的效果。格式合同对于殡葬服务机构和消费者 都是有利的,是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的有力措施。多年来困扰殡葬服务 机构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合约责任不清等问题,可以在格式合同中解 决。格式合同是在管理部门的监控下实施的,由于格式合同由合同的一方 (多由殡葬服务机构一方)预先拟定,往往会因为殡葬服务机构的垄断经 营和对殡葬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订的垄断性权力,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 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得形式上的缔约地位平 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格式合同需要由殡葬服务机构以外的组 织进行规制。立法规制、司法审查、行业协会自律、消费者协会通过等都 是格式合同的规制方式。
3.拟定殡葬眼务合同文本的要求
编制文本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 定,符合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在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体现殡葬改革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在编制文本的条款设计方面,要求体现 以民为本、便民原则,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使用语言文字要规范,条款用 语要使人易于理解,防止产生歧义。
例如,租赁使用墓地穴位(骨灰格位),均需要事前约定协议或者签 订合同文本,其相关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墓地穴位(骨灰格位) 的具体名称,墓地穴位(骨灰格位)具体方位坐标序号,墓地穴位(骨灰 格位)具体数量及其质量要求,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租赁使用期限,租 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墓地穴位(骨灰格位)租赁使用期间的维修、保护 条款等。其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法权益的保护、租赁使用期 间的违约责任、相关纠纷调解程序、约定文本解除事项等条款内容,须要 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尽量规制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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